徐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直属单位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徐州市作家协会秘书处、徐州市名人艺术场馆服务中心、李可染旧居管理处整合组建徐州市文学艺术发展中心。徐州市文学艺术发展中心为徐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机关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加挂李可染艺术馆牌子,机构规格为正科级。
第三条 徐州市文学艺术发展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学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李可染艺术馆运营管理的辅助工作,开展文艺展览及作品收藏。
(二)承担各艺术家协会的服务管理,推动全市文艺创作的辅助工作。
(三)承担文艺专业知识普及和培训、文艺理论研究等辅助工作。
(四)承担文艺惠民活动、对外文艺交流活动等活动组织的辅助工作。
(五)完成徐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徐州市文学艺术发展中心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单位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接待、宣传、党建、财务、后勤、安全等工作,协助做好干部人事工作。
(二)场馆管理部。负责李可染艺术馆的开放、管理与维护;开展文艺展览及作品收藏;协助开展学术活动及艺术交流、公共教育等工作;承担重大文艺活动的策划组织保障工作。
(三)文学创作部。负责搭建文学创作交流展示平台;承担主题文学创作、文学评论及理论研究等辅助工作。
(四)协会发展部。承担各文艺家协会的发展、管理、服务辅助工作;负责组织文艺成果的展览、交流、推介、演出等活动;承担文艺理论研究、文艺专业知识普及和培训等辅助工作。
第五条 徐州市文学艺术发展中心党组织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徐州市文学艺术发展中心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六条 徐州市文学艺术发展中心事业编制20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七条 徐州市文学艺术发展中心经费渠道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八条 徐州市文学艺术发展中心科级干部由徐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机关统一管理。徐州市文学艺术发展中心按管理权限负责其他干部人事管理,负责资产财务、业务运行等事宜。徐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机关、徐州市文学艺术发展中心在业务运行方面的权限按照《徐州市文学艺术发展中心业务运行清单》执行。
第九条 原为徐州市作家协会秘书处、徐州市名人艺术场馆服务中心、李可染旧居管理处核定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再有效。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徐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徐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徐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