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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青少年艺术协会

徐州市青少年艺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徐州市青少年艺术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徐州市青少年艺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繁荣徐州青少年艺术事业,出新人,出精品。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徐州市民政局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徐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徐州市李可染艺术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艺术创作、成果展示、青少年艺术理论研究、经验交流、、青少年艺术人才培训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二)注重培养良好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积极推进青少年艺术事业发展,表彰奖励优秀青少年艺术工作者,发现、培养和扶持青少年艺术人才;

(三)组织会员学习文艺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专业水平,鼓励和倡导会员深入生活、深入实际、深入基层;

(四)倡导会员关注青少年艺术培养,举办或组织参加相关专业技能比赛、艺术展览和演出活动,发现并推荐人才;

(五)策划、组织和协调对于徐州青少年文艺繁荣发展有利的各种采风活动、报告会、作品研讨会,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全市青少年艺术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制定相关艺术行业技术标准并贯彻实施,推动青少年艺术培训标准化和技术管理工作;

(六)组织会员进行相关青少年评奖活动;

(七)重视并加强与省级单位的合作,开展各类青少年社会艺术考级活动;加强与兄弟市青少年艺术工作者的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我市文艺爱好者凡年满十八周岁,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本人在青少年艺术培训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各县(市)区、局机关、厂矿等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驻徐各单位的青少年艺术机构,赞成本会章程,由单位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查批准,均可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交文艺作品和所在单位推荐;

(二)经协会理事会或主席团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习、研究等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由;

(六)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被司法机关剥夺其公民权利,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副会长、会长及各专业委员会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最长每届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7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理事等额选举产生,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0%。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较高的专业素养,一定的组织活动能力;

(三)在本协会中有一定影响;

(四)年龄不超过58周岁。另在新的理事会产生时,原则上按照“58岁不进,60岁不留”(即非上届理事年满58岁者,不再进入理事会;上届理事年满60岁者,不再留任)的年龄界限选举。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团体会员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副主席、主席;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4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副会长、会长,等额选举产生,得票不得低于50%。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7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负责人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任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4名监事组成,设主任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负责人会议,对理事会、负责人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会长、副会长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不履行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年 4 月29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