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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文联

鼓楼区文联章程

  1. 徐州市鼓楼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徐州市鼓楼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徐州市鼓楼区文联)是中共徐州市鼓楼区委领导的,由全区性的文艺家协会和全区性的产业(行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全区文艺家协会和文学艺术工作者、爱好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本团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动员全区文艺工作者,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以人为本,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致力于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加快鼓楼文化强区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新的跨越发展”,把鼓楼区的明天建设得更加美好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徐州市鼓楼区民政局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徐州市鼓楼区委宣传部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组织、指导、协调全区文艺家协会的团体活动,为全区中心工作服务,为广大文学艺术工作者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

(一)徐州市鼓楼区文联对各团体会员具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职能。主要任务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动员广大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坚持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推出优秀作品、优秀人才,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动徐州文艺事业大发展、大繁荣。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人才培训、展演展览、学术讨论、文艺评奖、书刊出版、网络宣传、对外交流和权益保障等工作,密切与各团体会员之间的联系,推动各团体会员业务活动的开展,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二) 徐州市鼓楼区文联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加强友好往来,扩大徐州文化对外影响力,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努力对世界文化的进步与发展作出贡献。

(三) 徐州市鼓楼区文联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共同发展徐州文艺事业。

(四) 徐州市鼓楼区文联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意见、建议和诉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 徐州市鼓楼区文联倡导德艺双馨,自觉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实施文艺人才工程,表彰奖励优秀文艺工作者,发现、培养和推出文艺人才,不断壮大文艺家队伍。

(六)徐州市鼓楼区文联推进文艺创新,繁荣文艺创作,推动文艺精品生产;发掘优势资源,打造文艺品牌,提升徐州文艺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七) 徐州市鼓楼区文联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推进文艺体制改革。发挥自身在组织、人才和资源上的优势,积极推动和发展文化产业,为繁荣社会主义文艺服务。

(八)徐州市鼓楼区文联根据文学艺术特点,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拓展工作职能。通过规范行为、业务培训、成果评价等,加强行业管理、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有一定的文学艺术专长;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正式会员介绍;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0%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觉遵守宪法,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30%。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理事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赞助和捐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824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